实验室安全

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9-06     阅读量:

一、总则

1.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试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九大类。

3.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机构

1.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室领导统一领导,各研究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3.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为各研究室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4.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并对使用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化学危险品的申购

1.各研究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研究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2.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研究室负责人提出申购计划,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申请核发《危险物品购运证》后进行采购。

3.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各研究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四、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1.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2.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各类化学危险品必须健全完整的账目,应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入库、领用和使用情况等,以确保库存化学危险品清楚确切。

3.如遇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时,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各研究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4.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5.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烟火。

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禁止乱拉乱接临时电路或增设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8.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9.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10.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11.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12.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其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随用随领,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13.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需存放在气瓶柜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15.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公安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处。

五、化学危险品的报废

1.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2.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如用EB染色的凝胶,EB区内使用过的手套、纸等废弃物,银染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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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